国家消防救援局挂牌后,意味着什么,国家消防救援局和应急管理部什么关系?

2023年1月6日,我国消防事业迎来新的变化——国家消防救援局挂牌!

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整合而成的国家消防救援局正式亮相。

近日,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任命王祥喜为国家消防救援局第一政治委员,琼色为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徐平为国家消防救援局政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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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国家消防救援局和应急管理部的关系是什么呢?

我们根据国发〔1998〕12号以及国办发〔1993〕39号转换阅读可以得出如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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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如下: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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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明确了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设置。为了使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之间协调运转,经过1993年机构改革以后的实践并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精神,经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作了一些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是负责国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过部长(主任)或部长(主任)召开会议的形式,对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对国务院负责。

二、国家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工作。国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应由主管部委向国务院呈文;遇有紧急情况,国家局需直接向国务院请示时,应同时报告主管部委。

三、国家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内拟定部门规章、指示、命令,经主管部委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权国家局对外发布。国家局使用带国徽的印章,印章规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办理。

四、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直接发给国家局,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会议通知国家局参加。

五、国家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国家局内设司的司长职务的任免,由国家局审批,报主管部委和中组部备案;其他人事工作由国家局管理。国家局机关党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六、国家局的外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原有的外事经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不变。除重大外事活动需经主管部委批准外,国家局可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国家局的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由主管部委报国务院审批;其他人员出访,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国家局原有的资金、财政、物资和机关行政经费渠道,原则上不变。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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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办发〔199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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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已原则明确了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与主管国家局的部委(以下简称“主管部委”)的关系。为便于开展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的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是由其主管部委管理的、负责国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不是主管部委的内设司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过部长(主任)或部长(主任)召开会议的形式,对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并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对国务院负责。

二、除紧急情况外,国家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报文请示工作,但可以提供信息,反映情况。国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应经主管部委审批同意后,由主管部委向国务院报文。国家局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国务院报文请示时,应同时抄报主管部委。

三、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局可以代拟其业务范围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在报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委报国务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审议该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时,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或国家局局长作说明)。

四、国家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内拟订部门规章、指示、命令,经主管部委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委或国家局发布。

五、在日常业务工作方面,国家局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部门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仍发给国家局。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可以通知国家局参加。

六、国家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国家局内设司的司长职务任免,由主管部委审批;副司长职务的任免,由国家局审批,报主管部委备案;其他人事工作由国家局管理。

七、国家局的外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国家局原有的外事经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不变,除重大外事活动需经主管部委批准外,国家局可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国家局正职人员出访,由主管部委报国务院审批;副职人员出访,经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后,由主管部委审批。

八、国家局原有的计划、财政渠道原则上不变,国家局机关的行政经费以及与此相关的车辆、物资供应渠道,纳入主管部委统一管理,不再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单列户头,具体管理办法,由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

转换之后解读为:

一、国家消防救援局是负责国家某方面(消防救援)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应急管理部主要通过部长(主任)或部长(主任)召开会议的形式,对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由应急管理部部长(主任)对国务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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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消防救援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工作。国家消防救援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应由应急管理部向国务院呈文;遇有紧急情况,国家消防救援局需直接向国务院请示时,应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

三、国家消防救援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内拟定部门规章、指示、命令,经应急管理部审议通过后,由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授权国家消防救援局对外发布。国家消防救援局使用带国徽的印章,印章规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办理。

四、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直接发给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会议通知国家消防救援局参加。

五、国家消防救援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国家消防救援局内设司的司长职务的任免,由国家消防救援局审批,报应急管理部和中组部备案;其他人事工作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管理。国家消防救援局机关党的工作,由应急管理部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六、国家消防救援局的外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原有的外事经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不变。除重大外事活动需经主管部委批准外,国家消防救援局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国家消防救援局的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由应急管理部报国务院审批;其他人员出访,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国家消防救援局原有的资金、财政、物资和机关行政经费渠道,原则上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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