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GB 55036-2023全文强制!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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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

  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

  四、《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条(款)。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第5.0.6条。

  六、《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第3.1.2、3.1.3、3.2.3、4.0.2(1)、8.4.11、9.0.1条(款)。

  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3.2.7、5.2.1、5.2.2、5.2.3、6.1.1、8.0.1条。

  八、《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

  九、《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

  十、《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第1.0.5、3.1.2(1)、3.1.3、3.1.4、3.2.3、3.3.2、3.4.3、5.1.1(1)、5.2.6、5.3.1(7)、7.0.2、7.0.3、7.0.7条(款)。

  十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条。

  十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第7.1.1条。

  十三、《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2.2.1、3.1.3、3.1.5、3.2.2、4.1.1、4.2.1、4.2.2、4.2.3、4.2.4、5.3.2、5.4.1、5.4.2、5.4.3、5.4.4条。

  十四、《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条(款)。

  十五、《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条(款)。

  十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

  十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款)。

  十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

  十九、《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第4.2.2、4.2.8、4.8.1、4.8.2、4.8.3、5.3.5、5.4.1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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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检查是每月一次?还是半月一次?依据是什么?

灭火器



灭火器是最常见的消防设施,也是在火灾初期进行灭火,控制火势蔓延最有效的设施。现在通过各种宣传、学习、检查的促进,都知道灭火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一些重点场所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灭火器的管理是不是就每月查一次就好了呢?我们今天从建筑灭火器的配置验收,检查与维护等方面给大家分选一些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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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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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2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
4.1.3 灭火器配置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 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竣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2 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3 灭火器的有关质量证书﹑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4.1.4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

4.2 配置验收

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4.2.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4.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用尺丈量。
4.2.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6 灭火器箱应符合本规范第3.2.2、3.2.3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7 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本规范第3.2.4~3.2.6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5%,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8 灭火器采用挂钩、托架或嵌墙式灭火器箱安装设置时,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0.01m。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9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1、3.3.2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10 灭火器的位置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3.4.1、3.4.2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11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3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4.3.1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独立建筑进行,局部验收可按申报的范围进行。
4.3.2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2 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C≤4,否则为不合格。



检查与维护

5.1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2检查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3送修


5.3.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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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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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附录B 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


   表B 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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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表C 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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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学会灭火器的使用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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